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下简称“专职标准界定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审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以及《专职标准界定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立式设立及变更备案等相关表格请在湖南省注协网站(http://www.hnicpa.org)“注册管理”窗口下的“注册管理工作流程——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栏目中下载。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的,必须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同时持有其他执业资格的,在同一地区(域)其他执业资格可以保留在其他执业机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双师资格的执业人员,只能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一家执业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并且社会统筹保险费的购买随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流动。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并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必须在原会计师事务所退股并按要求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后,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才能予以接受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材料。
五、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双师资格的执业人员,在同一地区(域)其执业资格可以分别保留在两家不同的执业机构,但其人事档案保管、社会统筹保险费购买应确定一家执业机构负责,并且在另一家执业机构每年要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从事执业或参与的执业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规定完成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

